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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状告业主赔违约金 签订装修合同要当心 (2007-3-7 12:57:00)

    宁波晚报讯装修公司要业主赔偿总造价10%(7000余元)的违约金,业主在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专家的帮助下从合同中查找漏洞,不但免赔了违约金,还讨回了工程款项28800元———由于疏忽,曾面临“违约”的江东枫丹公寓业主沈先生昨天终于舒了口气。
 
  一个月前,沈先生按施工单位北京某装饰公司宁波分公司“要设计图纸就得先将施工费用全部打入公司账号”的要求,提前结清了装修工程的所有费用7万余元。他以为,反正一半的费用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已经付清,工程先“结账”也无所谓,然而,拿到施工图后,沈先生才发现问题重重。沈先生于是要求停止施工,却被对方按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判”为违约,一并提出了支付总造价10%赔偿金的条件。无奈,沈先生向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求助。

  协会工程师李志浩告诉记者:“这根本不属于业主违约行为,反倒是某些装修公司看准了业主不懂行,使用不规范合同、实行不规范操作或企图在合同条款上钻空子。”

  据介绍,目前,我市统一运用的是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制定、2004年1月1日起推广使用的《宁波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协会人士帮助沈先生找出了装修公司不规范操作的“硬伤”:其一,《施工合同》写明: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总价款的40%;木工进场前3天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25天,业主支付总价款35%;油漆工进场前3天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55天,业主支付总价款20%……而该装修公司无理要求业主提前结算,有失规范。其二,业主与装修公司分公司(分部)签订《施工合同》时,装修方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而装修公司却直接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其达成了协议。其三,合同预算中未按规定标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其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规定,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工程损失将由装潢公司负责”。

  面对着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施工方最终同意退回业主沈先生28800元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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