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预售的房子转手又重复卖给他人,这家“一房二卖”的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受到了重罚。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其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向第一购房者返还购房款366万余元外,还需要赔偿经济损失183万余元。这是本市法院针对个别房产商在房屋交易中的恶意违约行为,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起典型案件。
2001年11月8日,市民邢某、史某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小区6号的110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暂定为407万元。2001年12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确认购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建筑面积不变。邢、史二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时约定东兴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交房。
2002年7月,东兴公司以邢、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并承诺如发生任何责任问题由其承担。同年8月15日,东兴公司又将该房屋卖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这一切,邢、史二人全然不知,被蒙在鼓里。
当邢、史二人眼见交房期已过,前往咨询,才得知东兴公司已经擅自将他们所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便愤然将东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东兴公司违反与邢、史二人的购房约定,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致使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实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东兴公司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邢、史二人不能得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东兴公司承担邢、史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共计1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