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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达到合同要求深圳雅庭居被判罚2万 (2007-3-7 23:09:03)

  深圳雅庭居家装修设计公司承揽了一项家庭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总价为90万元,工程完工后户主嫌工程质量问题太多开出50万元“罚单”。近日深圳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雅庭居公司赔偿违约金2万元。

  原告诉称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原告深圳市劲力公司诉称:2003年5月3日,公司与被告雅庭居家装修设计公司签订《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海岸明珠园E栋住宅装饰工程装修中,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应达到优良,工程竣工日期为当年8月5日。并明确规定:如装修公司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须向户主支付违约金。若因装修公司的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合同等级或工期延期5天及以上等,户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装修公司应赔付违约金2万元。

  原告诉称:同年8月9日,原被告及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发现该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有200多处。2003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及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家居装饰工程监管分会对该工程再次验收,确认此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为此,原告于当年8月24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24万多元和重新装修费25万多元。违约金包括解除合同违约金2万元等。

  被告辩称工程鉴定人无资格

  被告方装修公司辩称:工程延期并非被告造成,原告关于延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万元的违约金不能成立,并认为鉴定工程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工程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赔偿25万多元的重新装修费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装修工程未达优良属违约

  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与设计图及效果图不相符的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优良标准。法院认定,原告诉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判决装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法院同时认定,被告方反诉称工程已完成并已移交给原告使用,要求原告按合同总价款结算的请求,理由正当,判决劲力公司支付装修公司余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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